作者:聚创考研网-王老师 点击量:25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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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每日一练:单选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
A.全部由丁继承
B.只能由乙、丙继承
C.只能由丙、丁继承
D.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答案如下)
【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1127条第1、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李某死亡时,其儿子丁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死亡,甲之子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甲应继承的份额。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丧偶儿媳乙对婆婆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
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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