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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南方医科大学考点公告(二)

作者:聚创南医大考研网-王老师 点击量:1809 2020-12-23

据悉,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南方医科大学考点公告(二)已公布,聚创南方医科大学考研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开始前60分钟开始入场)

考试时间

20201226

20201227

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

业务课1

14001700

英语

业务课2

二、考试地点

南方医科大学教学馆(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号)

三、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因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不按规定粘贴或漏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四、入场及防疫等要求(具体见公告一)

  1. 所有考生须进行考前连续14天健康监测,并如实在“粤康码”中进行健康申报。

  2.首场参加考试均时提交考前14天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健康应试承诺书,考生务必如实填写,并在参加每场考试时提交给考场监考员。未按要求申报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3.所有考生均须提供考前14天出行行动轨迹。请通过微信程序“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生成“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打印,并在参加考试时将纸质版交给考场监考员。

  4.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以下简称可疑症状)、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活动轨迹、或“粤康码”为红码的考生,应立即报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并于我校研招办取得联系,按规定及时就医排查。此类情况须提供考前  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5.考生要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尽量避免与外地来粤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场所。

  6.考试期间考生在校园内、考场内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请考生自行配备足够口罩。

五、温馨提醒

  1.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及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需办理相关手续)入场;

  2.考生入场须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电子验证,请考生按规定时间准时达到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前须接受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器进行金属探测,敬请考生尽量不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国家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中,具有在答题卡(纸)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试卷条形码”的不同要求,请考生考试中务必仔细阅读试卷要求。

        刑法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111日起施行。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有: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替考要判刑,考生切勿存侥幸;诚信考研谋幸福,不负寒窗苦读情。

      考场安排.pdf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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