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存在认识偏差。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和因 果关系错误。
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 错误主要包括以下3种:第一,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第二,行为实际上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已经造成了该结果;第三,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本案中,甲对自己的伤 害行为与有人受伤这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误认,不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此,A项不当选;B项,打击错误,又叫做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本案中,甲预想伤 害的目标是张三,但是失手将李四捅伤,属于预想打击 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是打击错误,因此,B项当选;C项,行为性质错误,也叫做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 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 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本案中,张三和李四都是自然 人,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甲不论捅伤谁都成立故意 伤害罪。甲的行为不属于行为性质错误,因此,C项不当选;D项,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本案中,甲在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不成立意外事件,因此,D项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