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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必看】民法典颁布!除了离婚冷静期,还有哪些变动?

作者:聚创考研网-赖老师 点击量:4265 2020-06-09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聚创考研信息网小编整理了部分民法典变动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考研的小伙伴~

 

 一、物权编 

 

1.新增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明确居住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2.贯彻“三权分置”,确认“土地经营权概念”。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增加“海域使用权”,把海域使用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筑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合同编 

 

1.增加保理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增加合伙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三、人格权编 

 

1.人格权独立成编。

 

2.增加性骚扰和非法拘禁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家庭编 

 

1.增加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修改无效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 重婚;②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 未到法定婚龄。

 

3.新增可撤销婚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继承编 

 

1.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侵权责任编 

 

1.增加自甘风险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修改委托监护责任的分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4.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完善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肯定有不少考研er会思考,既然明年才实施,今年会考吗?那肯定是会的!往年类似的情况(生效时间在考试后的法条修改),都是会列到大纲里,只要公布了就会考,和生效时间无关。而且小编认为民法典新的和修改的制度肯定是重点考察对象,所以大家要多多关注一下这些知识点,争取多拿分!

 


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考生必看】民法典颁布!除了离婚冷静期,还有哪些变动?"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juchuang911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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